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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年检与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7??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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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接咸阳市医保中心2018年度年检续保通知,按照咸政办发[2017]2号文件《关于规范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8号文件《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咸政办发[2018]9号文件《咸阳废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年检续保、缴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续保

1、年检续保缴费时间:

①按月缴费的单位请于上月20号前做好次月的续保工作;

②按季度缴费的单位请于上季末20号前做好下一季度的续保工作。

③按年缴费的单位请于上年末20号前做好下一年度的续保工作。

2、缴费基数及续保资料:

①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财政发放工资表,以2018年元月份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含独生子女费及交通费);企业提供2017年12月工资发放表,单位平均缴费基数按不低于2017年咸阳市社平工资4400元/月.人;退休人员:各参保单位均提供2017年12月份统筹办发放的养老金(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为缴费基数(不含独生子女费及住房补贴)。

②续保资料: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及人员变动表;新参保人员需填写《咸阳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照片1张,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还须提供干部(职工)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新增人员还须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调入人员须提供调动介绍信;企业减少人员须提供离职、辞职等相关证明。

3、注意事项:

①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代发工资的在职人员个人2%由财政每月统一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财政不代发工资的单位个人2%由单位自收自缴;

②按咸政办发【2018】8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0.3%,(2018年度应缴158.4元,以后年度按社平工资进行核算),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可根据经费情况酌情补助。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单位一次性代收代缴。

③按咸政办发【2018】9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参保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承担2元/人.月,由单位一次性代收代缴。

二、基金缴费

1、各参保单位务必于每月25日前缴清至本期应缴医保基金,并及时传送业务股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合计单”至财务股,医保信息运行系统不允许漏缴和跨月缴费。

2、基本医疗、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费分别缴费,不得合并缴费,精确到分、不得随意取舍 “社会保险费征缴合计单”所核定的费用。

3、现金缴费:应在“缴款人”栏中注明“参保单位”名称,不得以个人名称缴费。

4、缴费后在一月内及时领取发票。医保中心将对3个月以上积存票据进行封存,无特殊情况不予查询。

5、按照《社保法》、《社保基金征缴条例》、《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单位断保、欠费状态下职工不得享受医保待遇,由此引发的系列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6、各单位若有更换经办人员的情况,请做好业务交接,并通知新任经办人员来我中心登记备案并进行业务培训。

由于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经办系统电子化封闭运行,各单位应按期做好续保、缴费工作,否则,系统自动控制,影响参保患者就诊与结算,尤其是门诊特殊病待遇当月有效,过期作废,患病即发与医保实时性运行管理特征要求参保单位必须按时续保缴费。敬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职工医保工作,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督导经办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三原县医保中心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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