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6-4 | 文 号: | 三政办发(2015)117号 |
发布机构: | 信息办 | 发文日期: | 2017-02-14 |
名 称: | 部门职责 |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全县《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换发审验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库建设管理和信息传递,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五)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盐业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问题产品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根据授权,依法对垄断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开展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知名商标的认证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工作,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依法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建立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拟定提高本县质量发展水平的战略规划;负责研究本县名牌战略政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组织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调解质量纠纷;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十)负责本县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实施。
(十一)负责本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包括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调解计量纠纷。
(十二)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准入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化学危险品的质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的备案。
(十三)负责辖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十四)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县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送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辖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进辖区社会共治机制形成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实施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落实省、市、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项监督,保障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六)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情况。
(十八)负责全县盐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履行辖区盐业市场行政执法职责,为行业和社会提供相关盐业法律咨询服务。
(十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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