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455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信息办 | 发文日期: | 2018-01-25 |
名 称: | 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办法 |
第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及地址,伤亡职工个人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等。
第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救护受伤职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为抢救受伤人员移动现场物体或处理现场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和配合工伤事故勘察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核实,并据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工伤事故勘察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
二、伤亡情况。包括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三、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四、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
五、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工伤事故勘察程序包括:
一、工伤事故勘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和取证。
二、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事故,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小时内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派员参与工伤事故勘察,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或救治医院进行现场勘察、调查笔录和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三、工伤事故勘察人员执行工伤事故勘察公务,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
四、工伤事故勘察,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
2、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询问、调查取证,绘制现场图,对书面证据进行整理,制作证据粘贴单;
3、填写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 工伤事故勘察人员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询问当事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
三、依法查阅、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四、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五、为提供事故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在政策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工伤事故勘察。
第十条 工伤事故勘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虚假勘察意见的,所在单位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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